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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以下简称“选拔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的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和退出国家队,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二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各国家队要根据本项目特点,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和入选与退出国家队的选拔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
各国家队要依据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不得违反选拔办法搞变通、定特例。
第五条 竞争择优原则
各国家队选拔要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人员入选国家队。
第三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各项目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选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选拔工作负全责。选拔工作也是考核中心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及相关部室、国家队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项目中心制定国家队的选拔办法要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以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中心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选拔办法监督管理国家队选拔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中心国家队的选拔办法要以定量的客观指标为主,减少或避免定性的主观成分,杜绝选拔工作中人为操控的因素。
第九条 各项目中心要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的作用,根据单项体育协会的章程,进一步完善教练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听取并征求教练员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充分发挥教练员委员会对选拔工作的建议、评估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 各项目中心国家队的主(总)教练员原则上通过竞聘上岗方式产生。
主(总)教练员竞聘的办法、条件、程序和方式由单项体育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提出并经项目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实施。教练员委员会应参与竞聘工作并就竞聘结果向中心提出考评建议。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中心国家队的主(总)教练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签定《聘任合同书》。国家队主(总)教练员应定期向单项体育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教练员委员会的评估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中心国家队要组成由中心领导、领队、主(总)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队委会。主(总)教练员和教练组按选拔办法提名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和退出名单,报队委会研究同意并报项目中心的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中心国家队主(总)教练员或领队(实行领队负责制)是选拔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中心国家队选拔办法是选拔工作的基本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须对已公布的选拔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须严格按照制定选拔办法的程序进行,且需说明修改原因。
第四章 选拔工作的公示与公开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中心国家队选拔办法要由项目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执行,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选拔办法确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名单须向省(区、市)体育局等进行公示。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各项目中心或单项体育协会要认真受理,做出调查处理并正式反馈;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得入选国家队。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中心下发的国家队选拔办法、国家队人员组成名单须报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五章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运动员基本要求
(一)代表本项目最高竞技水平或具有成为本项目最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二)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单项性国际赛事。
(三)热爱本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练员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项目最高教练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二)担任专业教练员5年以上并拥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曾培养出多名国家级优秀运动员。
(三)对所从事的项目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四)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第六章 参加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
第二十条 各项目参加夏季、冬季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以及各单项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等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各项目中心要按照以上原则、要求、程序和条件制定各项目专门选拔办法,并公布执行。
第七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中心要成立国家队选拔工作监督小组,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监督小组要全程参与选拔工作,包括制定选拔办法,监督选拔工作的执行,受理选拔工作中的申诉与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明组织纪律,对不按选拔办法选拔,或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体育总局将对项目中心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在总局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选拔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利益交易等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体育总局将对项目中心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相关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中心做出书面检讨,并在全国体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中心需按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选拔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体育总局将成立由监察局、人事司、竞体司等组成的国家队选拔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受理相关的申诉、举报并按照体党字〔2014〕62号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规定》于2014年12月23日印发)